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17日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明德,1954年出生,系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院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8年至2001年初,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后武某、刘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忌恨。张明德与王韵虹共同预谋,由王韵虹找人将武某、刘某“做了”,张明德给王韵虹20万元。
2001年9月3日20时许,王韵虹用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武某,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越野车上,在车内将武某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