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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韩玲)因为281辆车的车主没有及时还贷,负责担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崇文区支公司被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告到了海淀法院。这是近年来数量最多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02年2月5日,原、被告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个人汽车消费,签订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被告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后购车人分别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原告与购车人分别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向购车人提供了贷款。购车人又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同贷款金额,保险期限同借款期限。保险责任为: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现购车人逾期还款,原告以发生保险事故为由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借故推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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