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月18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公开贩卖病死猪肉的崔某、刘某父子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7月15日8时许,家住黑山县的崔某在皇姑区皇姑屯火车站将7个编织袋约70公斤的病死猪肉抬下了火车,准备运往沈阳“八一”早市销售。 巧的是,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的执法人员正在附近,随即,崔某及猪肉被执法人员带走。此时,与崔某同乘一辆火车,同样准备将36.5公斤病死猪肉在沈阳进行销售的刘某父子也被执法人员发现了。
经鉴定,崔某以及刘某父子所携带的百余公斤猪肉是猪瘟与细菌混合感染,属一类病毒,食用该病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严重食源性疫患。
1月18日下午,此案在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刘某这样说道:“我儿子负责在村子里收病猪,宰病猪,我负责卖。卖病猪肉也就是为了多挣俩钱。这次到沈阳来是第一次卖。”崔某则交代说,他那些病猪肉都是收的现成死病猪。此前也曾贩卖过一次病死猪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刘某父子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但因其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故法院分别判处崔某、刘某父子有期徒刑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不等。
当庭宣判后,三人都表示不上诉。刘某的儿子说:“我原本以为贩卖病猪肉不会有什么事儿,现在知道这还能判刑,以后不会再卖了!”(潘霁、佟岩、小杰)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潘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