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桂林市的服务行业也日益庞大。很多员工都需要在服务业最为忙碌的春节长假里加班,这些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女性。记者近日对一些在春节期间仍需加班的打工妹和部分用人单位进行了采访,却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在春节假期不会支付加班费,而外来打工妹们,也大多以一种“坦然”的心态面对这种“待遇”,这些现象令人深思。
调查:某些用人单位未支付春节加班费
记者在市内一些从业人员主要为女性的服务性单位,例如餐饮、宾馆等,做了一个调查,发现这几个个行业中,都存在员工春季长假加班而没有享受加班费的“待遇”。其中以为餐饮业最为突出。
在餐饮部门,几乎所有的打工妹都对假日加班表示了“无所谓”、“见怪不怪”的态度。一位已经在桂林工作三年的女服务小唐告诉记者,她家在湖南,但是自从来到桂林做餐饮服务生后,春节从来都没回过家,而三年来最高的“奖励”就是老板在大年三十晚上曾经打给她的50元封包,而且仅有这么一次。她曾经就此问过同店的同事,有的甚至连这50元的封包也没有得过。
而另一位打工妹则告诉记者,她们的报酬都是“按天计算”,从来都没有“加班费”这一说法。
记者接触到的打工妹都表示她们从来没有得过老板发放的所谓“加班费”,但是很多人都向记者表示“这没什么大不了的”。
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用人单位为何不愿支付女服务生的加班费呢?一些用人单位向记者表示了他们的观点。
一按桑拿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招聘服务生的时候就告诉过对方,领薪水的原则是按量计酬,做多少事给多少。节假日时客人不会多付一分钱,他们也没有强迫服务生一定要来上班。所以他们就没有给服务生支付所谓的“加班费”,这样根本不符合市场规律。
一餐饮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酒楼这个行业,春节肯定是不会休息的,我们在招聘酒店工作人员的时候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不愿意的可以不来上班。我们没有所谓的“加班费”,但是会在春节旺季过去后,根据营业额的情况,由酒店的高层决定给工作人员发一次奖金,至于多少,要看营业情况如何。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其实酒店方面在春节期间已经非常顾及到自己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安排工作人员聚餐,收工以后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安排一些集体活动等等,酒店在“慰劳”工作人员方面,已经做得很到位了,不应该再谈什么“加班费”。
某宾馆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由于春节期间是宾馆的淡季,虽然也会安排一些人员值班,但工作都相对轻闲,没事的时候也不阻拦工作人员外出。薪水应该与宾馆的效应挂钩,犯不着在员工这么轻松、宾馆也没有多少效益的情况下还支付“加班费”。
记者从一个女性促销员那了解到,老板告诉她们,春节这段时间是消费的旺季,让她们“好好把握”,至于“加班费”,说“卖得多便提得多”。
这些负责人们甚至告诉记者,这些打工妹对没有春节“加班费”大多显得十分坦然,很少有提出不满的。
打工妹“坦然”面对春节“零薪”加班的原因
打工妹们为何对春节上班没有加班费表现“坦然”?记者对一些打工妹们进行了采访。
玉林陈小姐(某桑拿中心按摩员):说是没有强迫上班,可以轮班,但是老板每个月给我们都定了一定的任务量,如果又请假又没完成的话,肯定得受老板训斥,说不定还把奖金给扣了。我们这群姐妹也不想要什么“加班费”了,累就累点吧,只要不扣我们每月的奖金就好了。
湖南唐小姐(某餐饮服务生):我刚刚才来,哪敢提“加班费”啊,搞不好啊,一忙完这阵就把我给开除了。再说了,不是说节后会根据营业情况发奖金吗?现在就向老板提出来,是不是太早了?
贵州林小姐(某宾馆前台服务生):反正上班轻闲,还有人说话。听说以前也有一些员工曾经向公司上投诉,本来是希望以群体力量争取应有的劳动权益,但结果权益争取不到,这批员工还或多或少地给穿了一些“小鞋”。要“加班费”还是算了吧!反正我们,也找不到什么好工作。
贺州覃姐(某电器促销员):上头有任务要完成一定的推销量,没有完成还要扣工资,哪敢跟上头提“加班费”的事?再有回家过年多少得花些钱,反正年就是这么回事,干脆上班吧,没准还能挣些钱。
记者还了解到,虽然这些打工妹们或多或少地了解一些关于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的问题,但是都没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老生重谈:春节加班费的三种计算方式
为了让打工妹们全面了解春节能领取多少“加班费”的问题,记者前往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采访,了解到了按照当前我国的国家法律规定春节加班加班费的计算有三种方式:
其一,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月29日、30日、31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另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300%的工资报酬。
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月29日、30日、31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其三,对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职工,其在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国庆节等)、双休日期间工作都没有加班费。
记者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确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不支付加班费用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部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记者希望在春节依旧工作着的打工妹都能了解以上的法律法规,并且依此勇于维护自身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