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4日讯 (记者梁保忠)朔州平鲁区红色桑塔纳拖死小孩案一审判决有果:被告人薛军以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据悉,薛军接到判决书后已提出上诉。
2005年2月20日下午2时许,薛军驾车行至朔州市平鲁区担子山村时,将该村11岁的潘宏宏撞倒,将13岁的潘洋洋(潘宏宏的哥哥)带到车下,拖行1500米后抛尸路边,逃离现场(本报2005年2月22日、23日、24日、25日、3月19日独家连续报道)。 2005年3月6日,薛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1月29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始审理此案。
朔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称,作为具有3年驾龄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薛军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拖人致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另外,法院还查明,薛军从2004年12月起倒卖土制安钠咖累计950公斤,共获利27800元。法院认定薛军构成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薛军赔偿潘学刚各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8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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