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长沙市2006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含子弟学校)“一费制”全免(不含自愿部分),主要对象包括享受中央免费教材的学生、城市低保户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3类。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
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仍然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中小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价格按实收取,“一费制”中其他项目和标准仍维持上学期不变。“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依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签字后,才能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
试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职业中专),以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绩,按专业和学期在不提高学费标准收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学分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和学分收费标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借读费不得一次性收取
农村学校和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可收取借读费,其标准为:一般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初中和实验小学不超过200元,实验中学不超过250元。借读费应按学期计收,不得一次性收取。
帮困保学费专项用于支助确因家境困难无力交费的个别特困学生。
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菜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不再收取搭餐费。学生健康饮水须坚持自愿原则,经市教育局批准利用社会资金安装了供水网络设施的学校,可收取饮水网络运行维护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向物价部门报批,使用财政资金安装的不得收费。
子弟学校按规收办学经费
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及社会流动人口的子弟,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代收费外,可根据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收取办学经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0元,初中每生每期6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对收取办学经费或择校生费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教育收费全公示
各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有关负责人表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周丛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