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雷嘉)包括公检法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查阅和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不得公开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昨天公布实施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在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凭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其委托人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检法和安全部门要查阅,需持单位介绍信;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阅,需持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