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备受关注的兴隆县56户农民因环保问题状告县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本报2005年11月14日、12月7日报道)日前一审判决有果。兴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已履行了行政职责,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据悉,村民代表已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5年10月31日,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宋卫民、佟焕成、佟占锋等3名由该村78户村民(在诉讼过程中又有村民参与集体诉讼,最后认定为78户。记者注)选出的诉讼代表将兴隆县政府告上法庭。村民们认为,位于该村的生产硫酸的兴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年生产能力不超过1.5万吨,所用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属国家2002年即限期淘汰项目,不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环境污染严重,承德市环保局两次给兴隆县政府发函,建议其整合后并在通过承德市环保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不能整合,则必须全部关停取缔。而村民们多次向兴隆县政府反映,要求关停兴业公司的生产。但兴隆县政府明知兴业公司违法生产硫酸,却不采取责令兴业公司停产措施,属行政不作为。在诉讼过程中,村民获得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支持,并接受其选派的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浩的法律援助,该案因为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以来进行法律援助的第一案,而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
2005年12月6日,兴隆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审判。兴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05年向被告提出的兴业公司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要求予以查处的申请,兴隆县政府已依法如期对信访人给予了书面答复。并且,原告对兴业公司为“达标排放”的监测结论未提出异议且在庭审中予以认可。由此,法院认为,兴业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兴业公司的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期为2005年12月31日,而被告兴隆县政府已于2005年11月11日对兴业公司采取了停产措施,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兴隆县法院于今年1月19日作出了判决,驳回了78户农民要求被告兴隆县政府关闭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佟焕成等村民代表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兴隆县政府目前只是对兴业公司采取了停产措施,而没有依法对其实施关闭,停产、关闭和取缔是几个不同的概念。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很难令人信服,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随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本案中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严浩律师。据严律师称,兴隆县政府把召开了县长办公会一直在研究解决这个问题认为是在履行职责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违法事实一直在继续进行着。即使后来县政府真的履行了职责,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前没有履行职责,法院也应该判定兴隆县政府败诉。严律师表示,他虽然目前还没有接到判决书,但他会支持78户农民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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