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容中心经理一审被判退款张家民王志文郑昊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志文郑昊】白领女士李某在一家不具备隆鼻资质的理容中心做完隆鼻手术后不久,鼻子不仅歪了,而且经常晃动,并时常疼痛。为了追究理容中心的责任,李某将该中心经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9400元。 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理容中心经理将隆鼻手术费1200元返还给李某。对于李某要求被告赔偿其修复鼻子的费用的主张,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认为李某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鼻子歪了
李女士今年 26岁,是一名白领女性,经济比较宽裕。天生爱美的李女士总是对自己有点瘪的鼻子不满意,2003年11月的一天,她鼓足勇气来到某理容中心,花 1200元做了隆鼻手术。但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李女士的心情糟糕透了。2005年3月的一天,李女士来到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做隆鼻术后,鼻子出现晃动、歪扭,而且经常疼痛。理容中心的女经理陈某在工商部门调解时认为,李某鼻子晃动、歪扭并伴有痛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有可能是外力造成的,也可能是鼻子内部的问题,还可能是个人皮肤、身体其他部位状况,以及个人维护等问题造成的。在实施手术后双方曾约定时间重新修复,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进行。陈某还说,鼻子假体的晃动可能是由于很长时间未进行修复而造成的。该经理最后表示不能对李女士进行赔偿,致使李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李女士认为,自己在被告处做隆鼻手术是失败的,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9400元。
判决: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于庭审后,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该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陈某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以隆鼻为标的,但被告陈某经营的理容中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未涉及隆鼻。而且根据相关规定,隆鼻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被告陈某经营的理容中心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实施隆鼻术的资质,也不具备签订并履行隆鼻美容服务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其与原告间以隆鼻为标的的美容服务合同无效。被告陈某应将原告交纳的1200元费用返还给原告,并且应当对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