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介绍,今年51岁的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于1997年3月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收受贿赂款30万元;于1998年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收受贿赂款42万元。
1999年8月,因深圳亚捷公司未能承揽到农发行3亿元设备租赁业务,于大路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谋,向承揽该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贿赂款400万元。
在1997年至2001年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设备采购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农发行向海南瑞丰公司采购设备业务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海南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款100万元;为中电租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中电租公司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法院查明,在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间,于大路利用其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目前,该款已全部退还。
法院还查明,于大路还进行了买官。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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