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邹桂来源:
调查不深入便对争议作出处理
本报讯(记者邹桂)通州公安分局台湖派出所在处理群众纠纷时未深入调查事实,便作出处罚决定。受害人陈女士认为派出所处罚过轻,将派出所告上法庭。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定,派出所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应当撤销。
2004年10月19日下午3点,因邻居刘某建房时使用了自家土方,陈女士与刘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刘某将陈女士推倒,并踢了陈女士。陈女士随即报警。经鉴定,陈女士受轻微伤。
同年3月24日,处理此案的台湖派出所认定刘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遂作出罚款5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陈女士不服处罚,向通州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派出所处罚决定。陈女士遂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台湖派出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仅记载了刘某及家人否认偷土的陈述,未再对争议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而争议事实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及应受到的制裁程序相关。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明显与刘某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派出所对刘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失当,应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