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杨先生来电:我的儿子今年16岁,在省城某酒店打工。去年年底,该酒店一名被辞退的员工突然回到酒店闹事,争执中,刺伤了我儿子大腿后逃走。该酒店老板没让我儿子住院,只让附近一医院的护士到该酒店的员工宿舍给我儿子吊水。 该老板对我们说,由酒店承担70%的医药费,我们承担30%的医药费,且孩子受伤的那个月的工资也少给了一百元。我儿子经过法医学鉴定属轻微伤,请问该酒店的做法对吗?本报调查:该酒店的一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已经立案,酒店也是受害方,杨先生的儿子应该找肇事者承担责任。并且,他们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医药费。至于工资,该酒店是按工作天数来算的,杨先生的儿子没有做满一个月,所以,不能拿全额工资。专家解答:该未成年人经鉴定属轻微伤,那么加害人不构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如找到该加害人,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没有找到该加害人的情况下,因这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该酒店应该承担起全部的医药费。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工资应该全额发放,酒店克扣下一百元是不对的。
本报记者 张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