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相同的类别上,将‘星巴克’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与星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和标识……”本报于2005年7月29日独家报道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真假星巴克”之争悬念迭起一案,近日有了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将“星巴克”作为其公司的字号,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被告停止对原告星源公司“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图形)”、“STARBUCKSCOFFEE(图形)”、“STARBUCKSCOFFEE”、“FRAPPUCCINO”商标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十年前
美国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星巴克”
据了解,星源公司(STARBUCKSCORPORATION)系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的公司,自1996年起,星源公司陆续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星巴克”等商标。其中,“STARBUCKS”、“星巴克”、“STARBUCKSCOFFEE”、“FRAPPUCCINO”、“YUKONBLEND”等商标,均为文字商标;“STARBUCKS(图形)”商标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中心圆内有美人鱼像,两圆之间的环形为绿色,在环形中部对称的位置有两个白色的五角星,环形上方为白色“STARBUCKS”文字,该商标注明指定颜色、两颗星不在专用范围内;“STARBUCKSCOFFEE(图形)”商标的形式与“STARBUCKS(图形)”商标相比,环形下方带有“COFFEE”文字,其他部分相同,但该商标中的“COF?鄄FEE”放弃专用权。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STARBUCKS”、“星巴克”等商标,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在与咖啡零售、消费有关的领域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知名的咖啡服务及商品品牌。
一年前
全球知名咖啡连锁企业青岛“打假”
2004年12月3日,星源公司以“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的类别上,将‘星巴克’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与星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和标识,构成对星源公司的‘星巴克’、‘STARBUCK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字号构成对原告“星巴克”注册商标的侵权,并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号的企业名称;被告立即停止侵犯“STAR?鄄BUCKS”、“星巴克”等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物品以及所有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两年前
外资企业在青岛开设两个“星巴克”
在对案情来龙去脉了解之前,让我们先对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作一个大致了解:其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公司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美籍华人,经营范围为中西餐、咖啡、酒吧及配套服务。其成立后,分别在本市香港西路48号海天大酒店和本市香港中路43号山东丝绸大厦内开设咖啡馆进行经营,且在该两处经营场所外的醒目位置上,标有公司名称“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及公司圆形标记,该圆形标记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中心为一只倾斜的咖啡杯,两圆之间的环形为绿色,在环形中部对称的位置有两个白色的五角星,环形上方和下方分别带有“COFFEE”以及“咖啡”文字。
此外,在海天大酒店处,还标有“QINGDAO SASUK COFFEE F&BCO.LTD.”英文名称,并设有带公司圆形标记的灯箱;在山东丝绸大厦处,还标有“美国咖啡”四个字。另外,在其经营咖啡馆中使用的餐巾纸、向顾客散发的名片上除印有公司的标记、名称外,还印有“青岛星巴克咖啡”等文字;在店内的海报中,有“美国星巴克咖啡”文字;在使用的价格单上,印有“沁凉系列STARBUCKSON ICE”、“星冰啡系列 FRAPPUCCINO ICEBLENDEDCOF?鄄FEE”等字样;在向顾客出具的发票中单位名称栏,印有“星巴克餐饮”、“星巴克咖啡”文字。同时,其还在经营的咖啡馆内陈列一些袋装“STARBUCKS”品牌的咖啡豆。
起诉前
原告花40万请律师做调查取证工作
实际上,为了能够打赢这场官司,星源公司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聘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强国和杨军作为委托代理人,为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期间,即2004年10月11日,律师杨军与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分别来到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公司的两处营业场所进行了拍照,并提取了餐巾纸和名片,且星源公司的代表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问女营业员:“你们是否与上海的星巴克STARBUCKSCOFFEE同属一家公司?”对此,营业员回答:“是的!”
另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星源公司随之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即申请法院查封、扣押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公司使用的与星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灯箱、玻璃、海报、菜单、发票、收银条、名片、餐巾纸、袋装咖啡豆等物品,以及其自开业至今所有的电脑收银机收款记录、进货凭证、销售记录及与经营有关的财务记录、财务账册等。2004年12月15日,法院对此作出民事裁定:分别到上述两处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其店面、店内设置进行拍照、录像,提取了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公司的名片、陈列的袋装咖啡等物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财务账册,但其并未按要求向法院提供其财务账册。
庭审中
原被告针锋相对舌战版本不断升级
2005年7月19日上午9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星源公司称,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公司在明知上述商标是星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明知这些商标在咖啡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星源公司的“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同样经营咖啡类商品及服务,并直接将“咖啡”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同时还在经营活动中大量、商业性地使用与“星巴克”、“STARBUCKS”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星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且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
对此,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公司称,“星巴克”商标是未使用的普通商标,普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受不同法律保护,故使用其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况且,星源公司也无原件证据证明其为“星巴克”商标的权利人,“星巴克”商标在中国未使用,其也没有许可使用的证据。到目前为止,星源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一家投资企业,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支出费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