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那些购假者,由于他们在主观上属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主动的买卖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故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买卖假证(通常包括假公文、印章、证件)均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一般只追究制作、贩卖假证者的刑事责任。购买假证者一般只被口头批评或教育,更多时候成为“污点证人”———在案件中通常以指证制作、贩卖假证者的身份出现。
有关人士指出,购买假证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证泛滥。一方面法律规定应追究,一方面是从未追究。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相对制造、贩卖假证者而言,购买假证者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这个观点被法律界人士普遍认同为根本原因。
但是,本市一位资深检察官分析认为,个别人购买假印章、假学历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故购买假证者承担刑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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