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根据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定》同时要求,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否则,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据了解,根据即将实施的这个公积金《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将在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北京市法制办处长张岩还强调说,职工若碰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时,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