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 胥欣
李月告诉法援热线,去年房客王梅与自己签订了协议,租房做生意。8个月后,王梅怀孕,需要回家待产,经李月的同意,王梅将房子转租给别人。可是在12月10日,南京市城南供电所接到群众举报,李月的门面房在偷电。 随即,经过电力部门的调查,李月的店铺确实存在偷电行为,电力部门停止此房屋的供电,并对李月做出罚款9000元的决定。
电力部门向李月出示了私拉电线的现场照片,李月看后对偷电事实没有异议。李月发现她的两间门面房8个月用电量是2100度,王梅租用的门面房用电量只占其中的130度。因此李月判断是王梅在租房期间偷电,这个罚款应该由王梅来支付。李月表示自己曾多次找王梅协商此事,王梅都避而不见。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的王贵斌律师表示,供电部门和房屋的产权人是有供用电协议的,因此产权人应当按照供用电协议,支付用电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承租人进行偷电,造成产权人的损失,那么产权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损失。(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