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杨仲凯和霍自正
昨天,国内很多媒体对霍氏后人要告《霍元甲》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然而一阵“媒体轰炸”过后,昨天下午,霍氏后人的代理律师杨仲凯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收到来自《霍元甲》一方的任何消息。
杨仲凯律师保持着一如既往的冷静,他表示,据一位记者转述,制片方好像已经委托了律师,但只是听说而已。“目前此消息尚未得到证实,霍氏一方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于《霍元甲》一方的消息。”
霍氏一方也并非在一味地等待,杨仲凯说,目前,律师函正在抓紧草拟,不日即将发出,而且不排除通过媒体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这种方式。
律师观点我个人认为胜诉有可能在前日的新闻通气会上,对于人们广为关注的“此案有多大胜算”的问题,杨仲凯律师说,首先,此案是不是要起诉还没有确定。侵权行为包括4个要素,即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名誉侵权诉讼还要多一个要素,即造成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按照这些要素分析,此案如果起诉的话,胜诉是有可能的。
杨律师还补充一句:“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最终的结果还要听从法院的判决。”
各方说法南开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陈耀东侵权与否不能由个人评判《霍元甲》这部电影我还没看过,像这种涉及历史真实人物的艺术作品应该包括几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真实反映史实的,通过银幕真实再现,例如历史人物的出生、成长到死亡;还有一些是虚构的东西。艺术作品可以适当虚构,但应有一个基本前提,应该尊重被表述人物的基本人格权,不能出现一些污辱性的、诽谤性的东西,也不能未经允许披露隐私性的东西。
名誉权侵害与否,不是由个人来评判,而应看公众的反应,即看过影片的人是不是大都认为影片有损霍元甲的形象。而具体到这桩诉讼,如果将来此案诉到法院,还要尊重法官的最后评判。法律工作者于志宏对文艺片不应“考证式批评”
霍元甲本身是一个历史人物。作为一部故事片来讲,它肯定要有很多虚构的情节,这是艺术的需要。我认为,关键要看对影片的加工是善意的还是非善意的,这种虚构的目的和效果是什么。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能够得到一种情操教育和思想教育,那么这样的艺术塑造无可厚非。
我的观点是,对文艺片不应进行考证式的批评。比方说,李连杰在影片中塑造了一个高大的英雄形象,如果一切都按图索骥的话,历史上的霍元甲有那么高强的武功吗?有那么多英雄事迹吗?如果都严格按照史料一板一眼地拍,文艺片就很难弄。电影公司耗巨资,请来这么优秀的演员塑造民族英雄,用意应该是善意的。天津社科院社会学家郝麦收教授希望大片能有大关怀
我不是影视创作者,不懂得影视创作规律,但作为人文学者,我对此事有自己的看法。既然霍元甲是历史人物,拍电影一定要尊重历史事实,因为历史是不能随便涂抹的。
我们要尊重现代人,也要尊重历史人物。作为现代人,我们要了解真实的霍元甲,真实才有力量,真实才能感染人、教育人。而随意涂抹人物,缺乏对人起码的尊重。文艺作品要有利于人心向上,有利于社会和谐,一个文艺作品如果造成了思想混乱,造成矛盾冲突,那这个文艺作品是要负责任的。
我希望大片能有大深度、大关怀,通过大片给人以艺术享受的同时,也给人以思想的启迪。河西区法院研究室法官徐德利剧情应该尊重历史原貌
首先我要声明,到目前为止我还没看过这部影片。我认为,电影是艺术作品,可以虚构一些情节,但如果这个作品涉及真实历史人物,还是应该尊重历史原貌。事实上霍元甲是有后人的,如果这部电影很容易让公众形成霍元甲没有后人的意识,会给霍元甲的后人造成一种精神上的损害。
记者高立红谭然实习生岳天晶摄影记者谭然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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