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海关获悉,近日海关总署制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从3月1日起,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均可要求按该办法举行听证。
据了解,当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