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5-03-04 16:29:51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04日电 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青海省全国政协委员桑结加、仁青加、马培华、韩生贵、西纳、鲍义志、蒲文成、李建保、匡、锁贺祥、何玉成委员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西部发展差距,给予区别对待。
委员们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向西部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发挥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政策、规定,没有考虑到西部地区在体制、交通、开放程度、人才资源、资金实力等方面的特殊性,标准划一,使得西部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或在操作中产生较难解决的问题。
委员们指出,西部企业由于机制不活,实力有限,其竞争力远不如东部企业。为扶持西部相关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制定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地方市场有限保护的差别政策。如国家在企业资质评定中,其标准统一。西部企业、法人实体由于发展滞后,人员结构、设备、组织形式等在现实状况下,较难达到相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为使西部企业、法人实体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准入资格,国家及相关部门在核定资质等级时,应充分考虑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当降低标准。
委员们指出,由于西部地区的地方财力和融资渠道十分有限,很难落实相应比例的国债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为使国债项目顺利实施,国家在安排项目时,应根据西部地方政府的实际财力,在配套资金比例上适当降低或减免。
委员们认为,之所以形成东中西部巨大发展差距的原因,除了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基础条件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国家的区域发展政策。在改革开放的头二十年,国家在区域发展的问题上,采取了优先发展东部地区的战略。这些优惠政策措施,一方面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加剧了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由于过去的差别政策而扩大的地区差距,最终还得依靠差别政策的调整来解决。委员们建议,国家在制定一些在一定地区、范围和一段时期有效的差别政策,给西部一个迅速发展的宽松政策环境和“宽限期”。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