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几点意见
发言人:陈耀先
我代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就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农村金融是我国农村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金融改革不仅事关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也事关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解决“三农”问题要抓的重大问题很多,但最终要解决“钱”的问题,这是一个“瓶颈”。我们认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是破解“三农”难题的一把“钥匙”。 当前农村金融的总体态势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商业金融支农减弱;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萎缩,政策金融支农空间和能力受到限制;农村信用社体制不顺,包袱沉重,承担支农主力军力不从心;邮政储蓄对农村资金只储不贷,不能对“三农”提供任何融资可能;民间高利贷比较活跃,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当前,农村金融面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支农信贷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极为困难,发展农村经济与资金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 我们建议:要调整农村金融格局,增强服务“三农”的合力。按照农村经济的本身特点和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市场为取向,以多元竞争为特征,以政策扶持为重点,对我国的农村金融格局作出长期的制度性安排,建立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总体规划,分类规范。主要思路是:调整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适当延伸支农、农业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的业务领域;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对农村发展生产的产前产后服务、公司加农户的服务;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加大对农户、农村个体经济的支持。形成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多元投入,多方支持“三农”发展的局面。 首先,要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鉴于农业是需要扶持的重点弱势产业,农民是需要扶持的重点弱势群体,农村是需要扶持的重点薄弱地区,农村金融整体上可视为“政策扶持性金融”。目前,农业银行、农发行与农村信用社是三家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但都不同程度地承担农村金融的政策性业务,不仅造成在许多农业领域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到位,还影响了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比较落后,农村总体上是欠发达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需要国家通过农业政策性银行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在调整经济结构、开发中西部地区,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支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或重点扶贫上都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应当在国家支农体系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下,立足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作用。 要推进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除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重点支持粮棉等重要农产品国家储备和进出口,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外,也要适当延伸其业务服务范围。比如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支持扶贫开发等。同时,还应给予其发展中间业务的空间,强化农发行支农的服务功能。农发行信贷资金来源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一部分继续从中央银行借款解决,一部分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措。即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退耕还林贷款和国家确定的大型项目贷款所需资金应继续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解决;其他农业项目贷款所需资金可以由农发行发行金融债券解决。鉴于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或税收返还的办法,调整和补充农发行资本金,使农发行资本金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同时,对农发行政策性亏损进行补贴,实现政策性银行的保本经营。 其次,要发挥商业性金融在农村的优势。在农村政策金融定位的基础上,农业银行不再涉及任何政策性业务,过去已有的政策性专项业务,建议划转、剥离。农业银行要在农业产业化调整中积极发展商业性农村金融业务,要在巩固提高农村业务的同时,拓展业务领域,将中小城市中那些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服务的中小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比如县及县以上的农村种养殖业、加工业等公司大户的产前产后服务,支持贸工农联合体,促进和活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综合开发等等。 鉴于农业银行支农的历史悠久,在农村客户多,机构网点广,网络方便快捷,清算能力强,可以依照商业银行规则,在资金融通、银团合作、网络信息、支付清算、业务代理等方面与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密切合作,共同提高支农的服务水平。为了保护在农业领域的商业金融活动,国家应当在消化历史包袱和提高农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予以支持。银行要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内控体系,努力提高信贷资金质量。 第三,要切实落实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改革措施。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领域里举足轻重,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近几年,农村农户的增量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由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还是要依靠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为此,经济委员会经过调查向中央报告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建议》,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最近,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这个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农村信用社长期产权不清、管理体制不顺、资本金不足、历史包袱过重、不良资产占比畸高、政策扶持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增加农村信用社活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仍然担心,在总体上,真正留在农村用于支持农民增收的资金格局没有大的变化,继续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建议,一是改变中央银行直接发放再贷款的方式,在进一步放开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和试点范围,免征支农贷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之外,应由国家立法,规定存款金融机构按当年吸收存款额的8%(邮政储蓄比例要高于8%)作为法定支农准备金上存中央银行,在中央银行设农村经济发展存款准备金专户管理,由人民银行专项调剂,用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补充资金来源(或发行低息中央银行债券)。二是可考虑动用农村信用社上存准备金一半的额度,由人民银行用发放无息贷款的方式,把蛋糕做大,帮助信用社增加活力,消化不良贷款。这是江苏省试点已有的经验,可以普遍推行。 第四,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步伐。由于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对融资的规模、渠道、方式和金融工具有了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农村金融不能缺乏制度创新。应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基金,开辟农村证券、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充实金融服务内容,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党委书记大会发言109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