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发言人:张旭升
就业是民生之本,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平均每年约增加800万个就业岗位。 这对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新一轮改革和调整速度的加快,以及实施城市化战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扩招后的大中专学生已进入毕业后的集中求职阶段,加上今年由于非典型肺炎对我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服务业影响较大,做好今年就业工作的难度将会更大,特别是一些老工业城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供求总量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一是劳动力供给仍处在高峰期。我国每年新增1000万人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呈上升趋势,下岗失业人员总量居高不下,全国共有近1400万人需要再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还有1.5亿人以上的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造成城乡之间就业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就业观念、技能水平、年龄因素和工资水平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突出表现为“有活无人干”和“有人无活干”的供求错位。三是创业和就业的环境还需改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非法劳务中介、虚假招聘行为、收费多服务少等现象还屡屡发生。四是再就业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优惠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要做好就业工作,需要从优化创业和就业环境、转变从业人员的观念、加大现有政策法律的落实力度和完善促进就业政策法律等方面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工作。 一、必须优化创业和就业环境 就业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要解决促进就业和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现有的就业服务体系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在宏观政策制定、促进就业服务体系、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等方面着手。一是今后要把增加就业纳入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把扩大就业率、降低失业率作为调控目标优先考虑。开辟新的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同步增长。二是完善现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规范职业介绍程序;按照合理布局、综合性与专业性结合的思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劳动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城乡一体、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以利于劳动力资源的管理与协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提供、技能培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功能,尤其是各个公共服务机构要能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允许和鼓励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充。三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好社会保障在再就业中的“润滑剂”的作用,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在全国实行养老、失业等保险一卡通,使劳动者无论在哪里就业,都能依法参加和接续各种保险,实行社会保障不分城乡、不分所有制、不分劳动身份,形成资金来源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保障与促进再就业相一致的保障体系。严格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为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应将民政、劳动等部门现有的社会救助项目统一起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设立财政统一专户,科学分类,统一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监察,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下岗失业职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并严肃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就业人员转变观念 目前,劳动力就业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仍有依赖性,加上社会上对一些重体力工种的认识也使他们不愿从事这些职业,造成许多岗位虚位以待。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运用大众媒体、选树典型等手段,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就业人员转变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破除所有制和身份等级观念,树立在任何所有制单位就业都光荣的观念;破除单纯等待政府安置的观念,树立自主择业的观念;破除静止就业的观念,树立在流动中就业的观念;破除在正规单位才算就业的观念,树立非正规和非全日制就业也属于就业的观念;破除不切实际、好高骛远的就业观念(大中专毕业生在这方面表现得相当突出),树立把职业选择同国家的发展、尤其是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的观念。同时,还要引导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转变观念,改变那种只重使用、不重培养的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用人标准和用人观念。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和法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就业的文件和政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些就业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些政策还缺乏操作性,优惠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现有的就业政策应继续加大落实力度,不断完善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对于一些促进就业的临时性政策,在通过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应及时上升为法律。应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把促进就业的减免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发挥税收杠杆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对弱势群体的就业帮扶,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适应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趋势,对农民进城就业予以法律保障。抓紧修改现行的《劳动法》。现行的《劳动法》中许多规定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如有关职工“工龄段”的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许多企业都是在满十年前同劳动者解除合同,这样实际上达不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六个月的试用期规定过长(导致有些简单工序的企业为降低成本,总是使用试用期的劳动者)等。从资金、物力、人员配备上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使其适应当前的劳动执法实际要求。继续加大对创业人员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通过支持创业者带动就业。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委员、青岛市政协主席大会发言28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