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召开《中国金融法治:2005》发布会。会议将邀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及金融法专家与会作专题报告及点评,并就2005年中国金融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和相关政策展开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会上发言:
首先我向大家坦率地说我是来学习的,首先祝贺《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我认真拜读了这本报告,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报告。对我个人来说,我对法制很熟悉,对金融很陌生,感谢金融研究所用这样的一本书把这两个关系到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人民的前途甚至是命运的词组合在一起,让我们今天在这里从法制的角度看金融,从金融的角度看法治。
大家知道我回社科院来是回到我的腹地和大本营,我在这里工作了25年,一直是做法律,先从法制说起,法制思想的源头我们一般都会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制思想这样一个创始人,在当时比较了180个左右的国家治理的模式,他认为法治是最好的选择。理由是说法治是理性的统治,人治是感性的统治,他的一句话我们现在还在不厌其烦的教诲我们的学生,那就是说尽管是致胜大贤,他也会被强烈的个人的感情引入歧途,只有法律才能够给你理智,把国家治理引向一个正确的轨道。
金融领域一般认为从表面,至少是从浅表认为是人类对财富欲望表现最强烈的一个领域,用理性和规则来规范这个领域,似乎比对其他领域的法制更为重要。但是在我们国家50多年的历史上,金融法治只是近10年的时间,或者是10年左右的事情,我们可以在这里简单地回顾一下历史。我们曾经有过相当长的一个时段,金融和法治是两个不相干的事情,1949年到1977年,我们都是实行单一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统一领导和垄断金融,它的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合一的国家机关,又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等业务。它的特点是机构覆盖全国,首先一纸命令可以从最上头贯到最下头,这是非常特殊的历史时代。
1978年以后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开始,一般我们认为1978年到1986年是我们国家中央银行体制确立的这样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适应当时商品经济需要的二级银行体制慢慢建立起来了,那就是说有央行,另外还设了一些专业的银行,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阶段我们一般分为1987年到1993年,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示范商业银行,完善我们国家中央银行体制。从1994年到现在我们一般认为从法治上说是金融法治开始建立和健全这样一个时期,从1994年之后我想有几个标志性的事件,一个是1995年当时的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同年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之后1995年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保险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决定》,这些法律文件在这个领域里面都是属于基础性的、框架性的这样法律,之后更重要的一个是2003年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们也认为这是从金融法治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因为要到这里来看这个会,我是临阵磨刀,在网上查了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机构等等做的司法解释,都算做规则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现在大概有4000部左右,应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规则的体系,尽管如此在金融法制领域,我们仍然有非常巨大的立法需求,我想这些需求表示在很多的方面。首先比如说金融市场的准入问题,我们现在的《公司法》修改、《证券法》修改都涉及到这个问题。还有经营范围问题,刘主席很清楚地说到混业还是分业,不仅仅是金融界要争论的问题,法律界要争论的问题,甚至也是我们很多公民非常关注的问题。
还有就是金融机构自律的问题,刚才我听了刘主席的报告,我也非常的有感受,就是金融机构和其他的机构有很多不同,我觉得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它的自律,所以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哪一个金融机构又出了大问题的时候,大家会觉得不寒而栗,同时又感觉到这不是一个外部的法律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它是要靠金融机构内部的这种自律来解决的问题。还有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我相信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现在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看到《三联周刊》每期都有一些精辟的一些小帖子,有一句话说如果你欠银行100块钱是你的问题,如果你欠银行100万,那就是银行的问题,这就说明大众现在对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的保护,他是非常关心,而且也非常关注,这也是我们立法中要面对的问题。
第五个问题就是打击金融犯罪的问题,金融犯罪我们《刑法》里面有专门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远远滞后于现在金融领域犯罪打击的需求。所以刚才刘主席也讲到了,我们需要有更快捷的立法,包括有立法解释,说到立法解释,我想到去年我们通过的一个关于《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一个解释,这个解释从法律上来说,曾经有人认为是非常小的一个事情,觉得甚至不用解释,但是我们看了很多背景资料以后,觉得法律上任何一个小的不严密都会给实践带来非常大的问题。相信在座的专家关注到了这个解释,我们陈院长参与了这个工作,就是原来我们《刑法》上有一条关于信用卡犯罪规定的是犯罪,但是后来我们实践中发现我们研究流通的卡统称银行卡,而银行卡里面只有一小部分是信用卡,很多非信用卡的犯罪到法院以后很多法院不受理,因为有严格的法条主义的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造到非常大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有上亿的银行卡,而信用卡只有3000张,对于上亿的卡都不管,实际上对金融领域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漏洞,所以像这样非常小的事情告诉我们,在立法中专业性、概念的严谨,尤其是在《金融法》领域是至关重要的,我想立法的需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都会非常的巨大。现在是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金融法治是我们大的法治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它有其特殊性,我认为它的特殊性就是技术性更强,专业性更强,对执法主体的素质和职业伦理的要求更高,面对这样一个有特殊需求的法律领域,我想我们法律机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
在此我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我们金融研究所合作,为我们的金融领域提供更好的这样的制度需求。谢谢!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