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胡康生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政府出面组建仲裁机构,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长期靠政府“输血”生存,仲裁机构要靠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自己的品牌。
仲裁法颁布10周年了,因我参与了仲裁法的立法工作,在这里谈几点感触。
(1)这次主办单位主办仲裁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是很有意义的。仲裁法是凝聚了大家、包括在座各位从事仲裁工作的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并与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相符的一部法律。这次座谈会把大家聚在一起,总结10年来仲裁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探求进一步发展仲裁事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对于我们做好立法工作来讲是非常有益处的。吴邦国委员长几次讲话强调,法律的母亲是实际。法律的制定来源于实践,制定后又通过实践去检验、去丰富、去发展、去完善。
(2)仲裁法在10年前起草时,充分地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当时刚刚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刚迈步的时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又借鉴国际的通行规则,下了一个最大的决心,就是从行政性仲裁过度到民间性仲裁。仲裁法中有一条专门的规定,就是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都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这一条是破除了当时有多个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性仲裁的体制,是很不容易的,充分体现了改革的精神,也为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从这一点看出,仲裁法适应了改革的实际,也有相当的前瞻性。用改革的精神来立法,用改革的精神来贯彻实施法律,我想,我们的仲裁事业一定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3)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而言,有它自身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仲裁制度最大的优势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它通过双方协议,自愿仲裁,而且双方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裁决又是一裁终局,并且可以不公开进行裁决。比如法院的审判原则是公开审判,仲裁可以不公开进行,这样有利于企业不因为纠纷而影响在社会上的形象,有利于保护企业的信誉。通过实践发现,仲裁还有一个优势是它的执行率比较高。现在法院非常发愁执行难,恰恰仲裁的执行率比较高。实践证明,仲裁制度有它自身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我们搞仲裁工作的同志要特别珍惜这一点,做好自身的工作来保持它的优势,增强它的活力。
(4)如何更好地总结仲裁法律实施10年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仲裁法。根据立法时的实际情况,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在有些问题的处理上是不一致的。比如,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要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法院对涉外仲裁完全是适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对国内仲裁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10年的实践,有同志提出有条件时是否可以一致?再者,我们现在规定了机构仲裁,还没有临时仲裁。对这些都可以通过实践来总结,达成共识后,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5)由行政性仲裁转向民间性仲裁,组建之初,由政府出面,帮着“扶上马,送一程”是必要的。现在已有170多个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服务的质量也在提高。但是应当看到许多仲裁机构的发展不平衡。既然是民间性,就一定要靠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来求生存和发展,不能指望长期靠政府“输血”。希望大家继续提高服务质量,打造出自己的品牌,更好地发展仲裁事业。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2004年9月8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