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法)。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接受了本报等四家专业媒体的联合专访,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证券法修改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周正庆说,新的证券法体现了7方面的新思路和新的调整,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是长期利好。
记者:您从事财经立法工作,负责证券法的修订,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证券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周正庆: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老法)实施6年多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对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陆续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老法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老法的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的规定,已不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规范的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也比较高。
因此,证券法的修订势在必行。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2003年7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全国人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顾问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经过近两年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学习借鉴海外的有益经验,反复论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提出证券法修订草案,并于今年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8月进行二审,10月27日三审通过。
记者:这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具体的修订工作把握了什么原则?
周正庆:这次证券法修订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思想。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凡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就对老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补充、完善;对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认识不统一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尚不成熟、条件尚不具备的,这次就没有作出修订。
刚刚通过的新法共有240条,与214条的老法相比,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
记者:对于证券法来说,您既在这个法的立法机关工作,也曾在这个法的执法部门工作过,因此,想请您系统地为各界解读一下新法体现出的新思路、新内容。
周正庆:概括起来,新法体现出的新思路和新的调整有7个方面: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
在老法中,这五个问题都有严格限制;新法则从实际出发,在法律上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
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新法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就为稳步实施综合化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关于现货交易的问题。新法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就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留下了法律空间。
关于融资融券的问题。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它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供资金利用率,同时也是以后实施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然,融资融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制定融资融券的法规,在严格监管条件下,稳步组织实施,因此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关于国企炒股的问题。在这次修订征求意见中,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的要求,并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