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二审。这一审较之上一审有了很好的改进,我还有几点想法拿出来与大家探讨。
第一,破产不是好事,但企业破产法可提供按照客观规律处理问题的规则。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是一种积极对待的态度。是一种早防治的态度呢,还是消极的、想把企业撑下去的态度,撑不下去了没有办法再破产?我认为这个思想不解决的话,许多条款就要出现问题。比如说为了增加破产的难度,在破产的标准中规定资不抵债,在国际上按现金流衡量的办法是不一样的,只要现金流断掉了就要破产。并且现在资不抵债的资产中也有许多的问题,我们现在许多资产是不实的或质量很低的。
第二,对可能产生恶意破产的预防措施研究还不够,惩罚也不够有力。现在怎样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各式各样的恶意破产,是我们法律中要着重研究的问题。现在大家担心的是企业要通过破产逃债,通过债务的转移,使本应破产的企业也可以活下去。一方面法要支持企业重整,另一方面对非法行事的企业加重处罚。
第三,我认为不能把企业破产中产生的所有问题都在企业破产法中加以解决。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共同作用,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而不是定出一些与其他的法律相冲突,或者是违背诚信体系的条文。我同意职工的工资问题不是单单企业破产法可以解决的问题,应该争取在事前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破产的时候,要在更早一点的时间考虑。等到真要破产了,即使放在第一位也没有钱解决,而且很被动,解决得也就不会好。而且我担心这部法律出台后,是不是会给一些不良企业提供拖欠职工工资的借口,反正要解决职工的工资,就到破产的时候再解决。要避免给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理由情况的出现。2004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