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审计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审计法列为2005年度审议的立法计划,于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围绕审计法修订的目的和具体内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刘积斌接受了本网的专访。
修订审计法有何必要性?
刘积斌:审计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了许多变化,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审计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审计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国有企业改制,使得审计监督对象减少,审计监督范围逐步缩小;经济责任审计已普遍开展,但还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不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财会电算化正在普及,审计机关对电子会计信息的检查权亟需明确。二是新形势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的专门监督。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三是审计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的丰富经验,也需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因此,为了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在保持审计法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审计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审计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刘积斌:此次修订,在保持审计法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审计法由原来的五十一条变为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审计监督体系 一是统一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名称。将审计法中的“派出审计特派员”和目前在中央部委设立的派出审计局,统一改为“设立派出机构”。二是加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在审计法中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二、调整审计监督范围 一是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的范围,将审计法中的“国有金融机构”修改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将相关条款中的“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明确接受审计监督的企业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二是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增加一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是明确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权,将审计法中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三、强化审计监督手段 一是扩大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和接受检查的范围。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在规定的审计机关检查范围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二是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权力。在审计法中增加两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一是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其工作。草案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二是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增加一条:“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审计署规定。”三是建立审计机关内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增加一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适当决定。中国人大网 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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