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周《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为了帮助人们理解这个法,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的张副处长接受了媒体采访,于是,我们便看到一条新闻:“治安管理处罚法明起施行,嫖娼被抓将要通知老婆”。
河南平顶山市的法官何向东看了这条消息之后,觉得不对,便在报上写了一篇时评反驳,于是,我们又看到了另一条新闻:“法官称‘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属于对公众误导”。
您看,法律刚刚出台,公众在是否要被“通知老婆”这么个具体事实问题上都得不到一个确切的说法,这不是显得很令人担忧吗?这样一个印象,产生于不恰当的传播过程之中。本文就来说说这个传播过程。
处长被采访是职务行为,他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意味着江苏省的公安干警们,就准备按他说的那样执行新出台的法律。那么,张处长说了什么呢?“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这是消息中的直接引语。后面是间接引语:“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这确实是张处长的意思的话,那么,把这前后两句话连起来才能看出,这位副处长显然是把“拘留”和“通知其家人”一并都当作是处罚措施了。这是明显错误的。其实,“通知其家人”,是在“拘留”的前提下法律赋予当事人自己的法定权利,不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惩罚手段,更不能作为其预防违法行为的手段。媒体不察不辨,把这个错误的理解当作法律本身的内容来传播,确如何向东法官指出的,“属于对公众误导”,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对“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的特别规定。
您说了,只要够拘留的,就“通知其家人”,把它当作处罚手段也好,把它当作权力也罢,有必要这样区别吗?有,因为原则上,国家的处罚不能逃脱,个人的权利却可以放弃――如果你不喜欢这个权利的话。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安机关长期习惯于把公民个人的权利当作处罚公民的手段的话,这就不仅会侵蚀公民权利本身,更会毒化公民权利的观念――会让人觉得权利是一件于己不利的东西。如果公安部门确实把“通知其家人”当作预防嫖娼的手段,并且倾向于依赖这种手段的话,那么更令人担心的就是:他们会更加依赖于将人拘留――因为只有拘留才可以“通知其家人”。这就可能导致扩大适用拘留的范围。
再说法官。法官写时评是个人行为,只代表一个普通的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代表司法机关的明确态度。因此,“法官称‘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属于对公众误导”这个消息的标题也是吓唬人的,同样有“对公众误导”的成分。也就是说,张处长的属下如果真的准备像他理解的那样去执法的话,何法官的时评是挡不住他们的。现在法官写时评的,我知道已有好几位。法官当然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通过时评这种形式影响社会舆论,但是,如果不能在法律和司法程序中限制和纠正执法机关错误理解法律和扩大适用法律的倾向,有再多的法官写时评也没用。
最后说媒体。把江苏一位处长的理解夸大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起施行,嫖娼被抓将要通知老婆”在全国传播的是一家媒体;把河南一位法官写的时评夸大为“法官称‘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属于对公众误导”的是同一家媒体。看着似乎没它什么事,只是太着急、太热心宣传法律了。但是,这种没头苍蝇似的乱撞,逮到个观点就当事实传播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本身的审慎,也不符合宣传法律所应有的审慎。
法律是一个“事实”,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只是不同的“意见”。人们通过媒体传播的“意见”,可以接近法律的“事实”,但媒体不适当的权威崇拜心理,却会把“意见”当作“事实”来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