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玲宋开文)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农村五保户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省财政厅社保处处长陈炜告诉记者:去年,我省约38万五保户供养资金都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截至2日,今年的4.6亿元资金已经全部拨付到位,新条例中涉及财政供养的规定我省都已达到要求。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部分地方取消“乡统筹、村提留”,五保户失去经济来源保障,省级财政对这部分农村五保户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并定下全省人均664元/年的标准。2004年,我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村级集体组织收入不能满足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去年,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1200元/年,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现了“应保尽保”。
今后,对没有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扣减其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专项拨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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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供养标准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两种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