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了解新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超市购物被搜包吃了哑巴亏
本报讯记者郭冰晶报道因怀疑顾客未结账,便强行“扣人”;警报器响,就对可疑人员实施搜身……以前,一些超市保安诸如此类的做法令消费者既反感又无奈。 如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超市保安的上述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上周,王小姐和朋友到铁东区一家超市买东西,交款后由购物出口往外走时,警报器骤响,一保安将她们拦住,表示要检查王小姐拿的小挎包内的物品。后经保安仔细地搜查证实,是包内的一瓶化妆品上的条形码令“警报器”叫了起来,而那瓶化妆品是王小姐很久之前买的,都用了大半瓶了。检查完毕,保安将包交还王小姐,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事后,在同事的提醒下,王小姐这才得知,根据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超市保安非法搜身是要受处罚的。
此前,2月中旬,田女士和女儿在铁东某超市购物后也遇到类似的憋气事儿——被超市保安留在超市一小时。田女士说,当天她和女儿买完东西后觉得口渴,便在超市的休息区买了两瓶饮料。当时,田女士交给营业员五元钱,因急于坐下来休息,未等营业员找钱,她们便离开了柜台。不多时,另一名营业员走过来以田女士饮用自带饮料为由不允许母女二人坐在休息区。田女士解释,饮料并不是自备的,已付完款,并且还有余钱忘了找。双方相持不下,田女士请求出售饮料的营业员为自己作证,谁知那名营业员却表示田女士拿了饮料尚未交款。在这个过程中,超市保安也赶来,明确地告诉母女俩,如果不交钱就不能离开超市,又气又急田女士遂报了警。在民警作笔录时,出售饮料的那名营业员忽然改口,证明田女士所说的情况属实。而被扣留在超市长达一小时之久的田女士和女儿认为,超市保安的做法对她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令人不能接受。
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在遇到超市物品失窃,或者觉得顾客可疑后,一些超市保安往往会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这已经为逾越自身的工作权限。保安发现可疑顾客时只能报警,由警察全面调查,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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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法定搜查权限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将被处以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