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共上起纠纷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孙静波)张女士在乘坐小公共时与售票员刘某发生纠纷,双方厮打中,刘某的手伸入张女士嘴里,张女士咬了一口,掉了一颗下门牙。张女士状告刘某和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索赔1万多元。 昨天,房山法院审结了该案,认定新豪公司没责任,判令刘某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188.31元。
2004年11月底,张女士带着孩子上了一辆3路小公共汽车。上车后,张女士买了两张票。“有乘客说,这么小的孩子应该只买半票。”张女士说,她觉得有道理,便要求给孩子买半票。但刘某坚持孩子身高够了,应打全票,双方争论起来。小公共进入车站后,张女士要求下车。刘某在退还剩余票款时,孩子突然哭了起来。张女士把钱扔在车上去哄孩子,双方再次争执并厮打了起来。混乱中,刘某把手伸到张女士嘴里,张女士咬了一口,刘某连忙往外拔。刘某中指受伤,张女士则掉下一颗下门牙。医院诊断后建议植牙,所需费用一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刘某退还车票款后,将钱扔在车上以致双方互殴,两人都受了伤,均有过错。同时,事情的发生是刘某的侵权行为引起,客运中心对刘某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赔偿数额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此时张女士还没有对受伤的牙齿进行实际修复,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