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惠被害后,韩国法院决定,扩大对性暴力犯发放拘捕令的范围。首尔中央法院公布了新的拘留标准:“性暴力案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再犯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应予以拘留调查,隔离嫌疑犯保护受害人”。首尔东部法院和全州地方法院决定,对集体性暴力案中的少年犯原则上也要进行拘留。 首尔南部法院计划,把性暴力案列为“犯人可能以通过恐吓和贿赂等手段,妨碍及时准确获取口供并可能毁灭证据的案件”,从而严格了拘留条件。
2月23日,妇女家庭部发表了“儿童性犯罪预防对策”,表示将与法务部一起推出《性暴力特别法》、《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修正案。
21日,韩国法务部决定扩大“监外服刑犯夜间外出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要是性交易惯犯、或是曾犯有夜间侵宅、抢劫、盗窃罪行及青少年性暴力犯等才被禁止于晚10时至次日晨6时离开住所,当事人必须用有线电话直接接听保护观察所的电话,或回应观察所的文字呼叫。
24日,韩国政府和执政党会同妇女家庭部、警察厅等部门召开紧急会议,讨论了关于限制性罪犯就业的新方案。同时决定设立性罪犯者的“基因信息银行”;在性犯罪调查及审判阶段,为避免受害者受到刺激,新设专用调查室,并可通过远程视频提供证言;引进儿童受害者国选律师制度。同日,韩国大检察厅指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由女检察官对受害儿童进行调查,以使受害人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冲击降至最低限度。
背景资料
韩国《刑法》第297条(强奸罪)规定,对犯强奸罪者,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98条(强制猥亵罪)对犯强制猥亵罪者,处于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000年7月实施的《韩国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共10章21条,专门规范了未满19岁的青少年性保护和救济措施。其中规定:
———对青少年的准强奸罪、准强制猥亵行为以及未遂行为,均按刑法第297条、298条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论处。
———为防止针对青少年的性犯罪行为,判决定罪后,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可依据总统令每年2次公开罪犯的姓名、年龄和职业等身份资料和犯罪事实。
———对青少年实施性犯罪者刑满后5年之内,不准在学校、幼儿园、补习班以及保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与青少年有关的机构就业。
1997年韩国开始实施包括10章76款内容的《青少年基本法》,这是一部总括青少年保护的上位法,确定了培养青少年的目标、方针和政策以及家庭、社会、国家有关部门的作用和责任,为韩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青少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韩国又陆续出台了《青少年活动振兴法》、《青少年福利支援法》、《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委员会职责规定》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等法律及配套实施令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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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八年四部法网上扫黄不轻松
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网站的毒害,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一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对成人网站进行限制。
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作为《电信传播法》的一部分,该法规定,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等,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该法律规定,商业性的成人网站不得让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内容,而成人网站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及成人账号密码等方式,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浏览成人网站,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如果故意违反该法规定,网站经营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要接受重金处罚。
1999年4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并于次年4月生效。规则要求:与儿童有关的商业网站经营者或有意向儿童搜集个人资料的网站经营者必须做到:一、搜集、使用或公开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资料时,必须获得该儿童父母的同意;二、提供如何搜集和利用资料的公告;三、提供家长审视搜集其子女资料的机会;四、给家长提供拒绝其子女个人资料被进一步搜集或使用的机会;五、使用合理方法,让家长有机会防范其12岁至17岁子女的个人资料被搜集或使用;六、建立合理的程序,确保被搜集的儿童个人资料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20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2003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宾夕法尼亚州3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裁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违宪一案进行投票,最终以6票对3票裁定该法案不违宪。后来,美国所有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电脑里都按规定安装了色情过滤软件。际文(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