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2日讯
修理手机有没有时限?
“喂!维权热线吗?”手机尾号是8346的叶姓读者打来电话。他说:“去年9月,我花了1800多元钱,买了一部手机,用了不长时间就坏了。年前去修,手机店说没有件,让我年后再去修。 年后去修时,手机店又告诉我,生产厂家倒了,找不着人了。只好他们负责找人修。既然如此,我也没有办法,只好把手机给店家了。可是,如今一个半月过去了,仍是不见修好的影儿。手机店也没有给我提供备用手机,给我使用造成很大不便。请问一下,修理手机有没有时间限制?”
“另外,如今厂家没有人了,如果以后我的手机再坏了,没有厂家供应配件了,手机就没法修了,怎么办?我问过手机店,人家答复是‘我们只负责到保修期,过保修期,我们就不管了。’你看我这手机买的,简直是买了个麻烦回来。请问,现在,我可不可以让手机店给我换别的型号手机?”
昨日,关于手机的售后服务占了手机投诉的70%以上;除了厂家或商家突然倒闭给消费者带来的维修麻烦,更多消费者反映维修者不给填写维修记录,人为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其次是手机质量问题。一消费者称,今年1月18日,他购买了手机,2天后,就出现手机屏不显示、自动关机等毛病。尽管商家给予维修,但买了新手机却不能正常使用,心里有些烦。
[支招]手机维修有时限,超期可免费换货
针对叶姓读者咨询的问题,烟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张建军副科长介绍说,按规定,厂家倒闭,手机维修应由销售商即手机店负责;
手机的维修期限也是有规定的,《手机三包规定》第十六条提示:“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不及时维权错在自己
“洗衣机买回来不久漆就脱落长锈,我怀疑洗衣机有质量问题,但一直忙得没时间去找商家,现在洗衣机表面锈迹斑斑,都开始掉渣了,前几天我正好有时间就去找商家,可商家告诉我已过了一年免费保修期,维修费只能个人‘埋单’。”昨日,海阳市的修女士一提起自己的经历就感到窝囊。
修女士因为自己的原因错过了免费保修期,一不留神自己明明有理却没处说去,只好自己掏钱修理“问题洗衣机”。巧了,昨日打进热线的芝罘区吴女士也遇到一件类似的问题,1月24日她花80元钱在一家商场买了一件打折羽绒服,本来想春节穿件新衣服,图个好心情,可买回家后就发现羽绒服“钻毛”,穿羽绒服出趟门,回家一脱,整个身上都是毛,亲戚、朋友开玩笑说:“你这下占便宜了,买了一件羽绒服,里里外外都成了‘纯毛’的。”为此,吴女士很是恼火,本来想找商家评理,可又怕不给处理,所以一直没去找,现在羽绒服买了快3个月了,她想问该不该去找商家?
在晨报三部维权热线接到的80多个电话中,有相当一部分因消费者个人问题而使投诉难以办结,有的消费者在购物时未索要发票或信誉卡,有的不注意收集证据,有的大意错过三包期,还有的缺少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结果被商家忽悠……
[支招] 消费者维权要有理、有据
烟台市质监局稽查局副局长陈福忠分析认为,修女士的经历比较有代表性,她购买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后,如果及时找商家协商处理,商家拒不执行“三包”规定时,那么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可是,她因自己的疏忽错过了“三包”期限,无法退、换货或免费维修,只能有偿维修。
烟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张建军副科长说,吴女士的羽绒服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建议她及早处理,不要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限期,一般情况下,3个月之内可以找商家退换。上述事例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警示,消费者应该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一旦发现购买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维权,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发票、信誉卡等,要做到维权时有理、有据,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口头承诺”原是忽悠
“诊所医生说3服中药保证根治,结果我花了600多元吃了5服药竟一点反应也没有,胳膊依旧疼得抬不起来,可对方却否认自己的口头承诺,对我说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林先生现在不仅要受病疼的煎熬,还要忍受被骗而受的窝囊气。
他说,诊所医生口头承诺100%可以治愈,因为自己实在疼得受不了,治病心切,所以就在诊所买了中药,现在一点效果都没有,要求对方退款或兑现承诺,对方却矢口否认,自己到有关部门反映过,可由于没有书面协议难以处理,越想越窝囊。
于先生也遇到一件“承诺”无法兑现的事儿。春节前,他买了一台某品牌彩电,售货员答应赠送一个万能遥控器,当时没有货,售货员就给他写了一张白条“欠万能遥控器一个”,让他过几天再去拿赠品。过了一段时间,他去拿赠品,商家就不承认了,称一张白条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拒不兑现。
昨日,晨报维权热线接到许多消费者的投诉,都是商家“口头承诺”或“无效承诺”难以兑现的事,结果把消费者忽悠了,想投诉却拿不出书面有效证据。
[支招]口头承诺不可信,必要时要签书面协议
陈福忠副局长建议,消费者在与商家或厂家进行交易时,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应留下书面证据或签书面协议,将口头承诺变成白纸黑字,掌握维权的主动权。林先生如果当初与诊所签了协议,他就可以凭一纸协议讨个说法,现在对方不承认,事情就很难处理。于先生在购买彩电时如果让售货员将“欠万能遥控器一个”写在购物发票上,并签上售货员的名字,这样商家就难以抵赖了。
他还举例说明,许多消费者购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后,商家修了一次又一次就是修不好。按照手机三包规定,手机维修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就可以要求商家换或退货。可许多消费者未让商家出具每次维修记录(签上商家的名字或盖章),这样一次次维修后还没有维修证据,无法证明维修的次数,就无法要求退换货。
保健食品夸大疗效
家住青年路的李女士60多岁,近两年患上了冠心病,经常感觉胸闷气短,不仅给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也给子女造成了负担。
一个多月前,她在街上散步时,一位推销保健品的小姑娘塞给她一张宣传广告,并告诉她该产品对她的病很有疗效,还说某某区一位老人吃了这种保健品后,身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李女士信以为真,花2000多元买回了一大堆保健品,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根本没发现病情有什么改善。前两天,李女士的女儿从外地回来,仔细看了产品说明书,才知道这种保健品根本没有宣传的那么邪乎。
家住芝罘屯的王先生打进热线,称在其居住的小区里有一家小百货店,销售一些自制小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可是据他观察,这个小百货店既无门头,店里也没悬挂相关的证件。据邻居们反映,以前曾有人吃了小百货店销售的食品后,出现又拉又吐的现象。
[支招]:包装和说明书都不能宣传疗效
烟台市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科的刘正毅副科长介绍,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而且,它往往仅适用于特定人群。销售保健食品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不管是销售还是生产保健食品,其标签、包装和说明书都不能宣传疗效,更不能夸大功能。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其包装上有没有生产批文和批准文号。
针对王先生的投诉,刘正毅介绍,经营食品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还要取得健康证,否则就违反了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投诉举报。
“赠品” 不是免责借口
去年12月份,芝罘区王女士在某大型家电专营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磁炉,该产品随赠了一只小不锈钢锅。王女士使用了一段时间,小不锈钢锅的一只把手就坏了,她丈夫便简单修理了一下。谁料没过多久,另一只把手也坏了。
王女士找到商场,要求给予退换或修理,商场的营业人员答复,不锈钢锅属于赠品,不在保修范围内。王女士没办法又把锅拿了回去。前几天,王女士的女儿拿着这只不锈钢锅再次找到商场,营业员又给予了同样的答复,并表示,如果修理,得交20元的修理费。
当得知女儿花了20元钱修好了不锈钢锅,王女士觉得这个钱花得不应该,可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支招]:商家不能以赠品为借口免责
烟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张建军副科长介绍,根据有关的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像该家电商场这种单方面免除对赠品或奖品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是违法的。(感谢鸿瑞集团为维权热线提供赞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