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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袁夏良 陆正明 邵珍 陆静斐 邵岭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每个人都在享受着方便、快捷的现代信息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保密问题而感到烦恼。商家会找来你的手机号码,向你推销各种产品;在网上,一不小心银行账户就会被人窃取;利用手机进行诈骗更是屡见不鲜。此外,其他种种泄露、转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也是无所顾忌。“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呼吁,必须通过立法为个人信息加上一把安全锁,保护好个人隐私,维护好个人的财产安全。
加快立法,为个人信息上“锁”——访郑惠强代表
未经同意,个人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就被公布在网上;汽车的保险截止期未到,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打爆手机……“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疾呼,“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郑惠强指出,注册电子信箱、不经意透露的手机号码、填写市场调查表格……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而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随意篡改、恶意使用甚至被非法转卖,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人身受骚扰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当公民因个人信息被泄密而造成精神、物质上的伤害时,常常会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
“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同样是公民的‘无形财产’,不容他人侵犯。”郑惠强认为,立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手段,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郑惠强建议,手机号码、家庭住址、求医档案、职业情况等个人信息,都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公民有权了解信息收集人的身份、收集目的,并且有权决定信息收集人能否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名片店私自留底名片、单位乱扔应聘者简历、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现象,郑惠强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传播、转让等行为予以相应规范,一旦出现为追求利益而将他人信息泄露甚至转卖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代表委员热议个人信息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陈政立:基于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的高速发展,很多企业出于经营需要,逐步积累形成了大量用户或消费者的信息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管理、利用与保护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对大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并不知情。在没有法规保护状态下,经常出现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甚至交易等行为。而这些行为不但侵犯个人隐私,同时也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和安全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张皎:个人数据无法规保护的状态,使得一些企业及个人利用非正常渠道获得的个人信息兜售商品,扰乱公民日常生活、破坏商业道德与秩序;这些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还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盗取来的个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常常会用上他人的个人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李兰:我国在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已有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但对网络和商业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尚未明确涉及。当前社会上出现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希望在民法典通过颁行之前,政府及时出台一个暂行行政规定,以应对社会的亟需。
全国人大代表史一兵: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通过立法,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应以个人的明示同意作为信息采集的前提条件,而且个人可以随时撤回授权使用;撤回授权的,要及时销毁有关的个人信息。除了相关部门应及时监管外,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此类现象发生,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全国人大代表马蔚华:有关数据显示,“垃圾短信”、违法短信多数来自于预付费、无身份记录的手机号码。一旦涉案手机未进行有效的身份登记,执法机关在监管查处中就缺乏线索,从而使清理“垃圾短信”、打击短信犯罪困难重重。实行手机实名制,规定申请移动业务的消费者在购买卡号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电信运营商必须对证件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这是破除不法分子的隐蔽性,封杀“垃圾短信”、违法短信的一剂良方,是目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手机有害信息肆虐的一项举措。
泄露个人信息应追究法律责任——访赵宇梓委员
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正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赵宇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应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在金融机构负责信用卡业务的赵宇梓委员表示,我们正进入一个个人信息被广泛采集和利用的时代。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被篡改、滥用或非法转卖,将给个人和金融机构都带来巨大损失。2005年,由于信息安全漏洞,美国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息安全事件,约4000万张信用卡账户资料被黑客窃取;我国去年大规模、大范围地发生了银行卡短信诈骗案件,造成巨额的个人资金损失。
赵宇梓委员告诉记者,美国、英国、意大利等50多个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都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漏记录系统中有关该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有关机构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反观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各相关方面在信息保护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不明确。
赵宇梓委员举例说,在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现有的《银行卡管理条例》并未规定有关机构在客户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一旦发生客户资料泄漏事件,仅仅依靠合同约定来追究责任。赵宇梓委员建议,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个人信息在采集、使用、公开和查询过程中的条件,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使用限制、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权利义务等。
(均本报北京3月12日专电)
(均本报记者 刘定传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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