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实践自主创新战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证监会会同科技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民革中央
内 容:
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将自主创新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 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走创新型国家之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关键。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要载体,而资本市场是自主创新的引擎和助推器,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与资本结合才能实现。要实践自主创新战略,必须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制,大力推动科技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对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规范运作和基础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成长壮大。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投融资体制改革。三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促进资本市场与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的共同发展与良性互动。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现有的制度安排远不能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成为我国科技与资本结合的最大瓶颈。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发审制度不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周期和市场拓展等属性,使其对资金的需求呈现出多批少量、方便快捷的特点。而按照现行发审制度,上市周期长、成本相对较高、再融资手续复杂。
二是资本市场缺乏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我国对于职工持股、期权、无形资产入股、股份回购等都有严格的限制,无法对具有创新能力的发起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此外,资本市场不能为创业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也难以激励创业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投入。
三是中小企业板规模有限,资本市场层次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务院一直重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要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的设立迈出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但中小企业板运行一年多来,发展速度和市场规模非常有限。而且时至今日中小企业板仍属于主板的一部分,基本拷贝了主板的模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为此,我们建议:
一、从中小企业板开始逐步恢复股市融资功能,尽快壮大中小企业版规模
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新股发行已暂停半年多,融资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不断地削弱。建议从中小企业板开始分步、分阶段地恢复新股发行,以实现改革与发展适度平衡。理由有:一是中小企业板公司股改基本结束,在中小企业板率先恢复新股发行,可以增加市场活力,吸引新的资金入市,为市场带来新鲜血液。二是在中小企业板先试行新老划断,有利于为下一步全面恢复新股发行工作积累经验。三是中小企业板公司大多是民营的、中小型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受宏观调控影响大、行业周期性波动明显、投资项目时效性强,迫切需要资本市场在资金方面的及时支持,如果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长期丧失对这些企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四是中小企业板公司规模小,融资额少,一年多的运行实践表明中小企业板的股价走势也相对独立于主板,因此在中小企业板先行恢复新股发行对市场及投资者的心理不会形成大的冲击。
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特点的发审制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首先,为面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设?quot;绿色通道。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并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尽可能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发审效率,提供更快捷的融资便利。其次,根据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逐步改革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在总结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发行审核标准,重点关注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科技含量、获利能力和成长潜力。再次,在保荐制度不断完善和市场约束机制逐步健全的前提下,择机实行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审核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股票发行审核效率,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三、构建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首先是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目前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启动一年多以来运行平稳,交投活跃,并在监管、交易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普遍受到市场各方认可。在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的基础上,国务院去年底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监管部门也为筹备创业板做了多方面的准备工作,推出创业板的时机和条件日趋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创业板管理条例》,建立以中小企业板为核心的创业板市场体系。
其次要完善现有股份转让系统,为达不到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的场所。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quot;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为我国建立柜台转让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把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报价转让试点工作从中关村科技园区扩大到全国高新园区,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主办券商制度,丰富和完善股份转让系统作为柜台市场的功能,为达不到上市条件但股权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流转顺畅的股份转让和交易平台。
四、切实落实《证券法》要求,实行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相分离,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直接赋予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的核准权,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自律管理地位。证券发行和上市环节适当分离,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的分离,意味着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可以不尽相同。发行条件以《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规定为底线,相对较低;上市条件则由交易所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做出不同的规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并借鉴境外市场通常实行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适当分离的经验,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相分离,并在此基础上由交易所根据不同层次的市场规定不同的上市条件。今后在推出创业板市场或柜台转让市场等其他层次市场的时候,就可以规定比现有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的上市(上柜)条件,为尚不符合现有上市条件但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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