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4日电(记者康淼)福建的张某发生车祸后一直昏迷不醒成为“植物人”,其妻叶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肇事司机杨某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索赔53.6万元。而被告认为张先生昏迷不醒,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法院认定其妻子作为监护人可代理诉讼,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9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厦门杏林往灌口方向沿国道319线行驶,途中与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厦门集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张某被送往厦门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治疗,但至今仍然昏迷不醒。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张某为一级伤残。原告方认为,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6万元。
被告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认为,张某至今昏迷不醒,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叶女士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即使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状也应该是由法定代理人签署;而起诉状上签署的名字是张某,显然不是其本人所签,属无效,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还认为这起事故原告的过错明显大于货车司机杨某,应该负主要责任。
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打官司。而目前关于“植物人”的主体问题在法律上仍是个盲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事故持续昏迷,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虽然不能书写起诉状及签名,但是其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可以作为原告。叶女士作为他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其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代理原告从事民事活动。本案起诉状经过叶女士加盖手印,另外两个代理人也是叶女士委托,故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事故责任问题,法院根据当地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于是,法院对这起有较大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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