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3月15日电 记者王乐文报道:根据2006年起实施的《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15类政府信息,陕西省的各级政府部门将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普通公民还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获知自己所需的其他政府信息。
15类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的预报及其处理情况;各种社保条件、标准及实施情况;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行政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集中采购;政府财政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情况等。
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7种形式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相关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出现不主动公布、不及时提供、向申请人隐瞒应当公布信息以及违反规定收费等5种情形,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昌斌说,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这项权利,有利于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这也是充分发扬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16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