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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居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买房、卖房、居住、装修经常是众多消费者面对的事情。房屋又是复合性商品,与之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相当广泛。消费者在购买、居住使用、转让等过程中,需要与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开发商、房屋中介服务商、物业管理公司、房屋装修公司等多个相关单位产生事务往来关系。老百姓在日常居住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多与房地产有关,产生的争议与纠纷也集中在房地产方面。
由于当前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还有待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因此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房屋纠纷。近年来房屋投诉成为了消费投诉比较集中的投诉类别。
近日记者通过有关部门了解到,消费者在置业方面的投诉增多,主要问题集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投诉、房屋延期办证投诉、二手房交易投诉、物业管理投诉、装修投诉等方面。记者选取部分房产投诉热点问题,邀请专家为广大消费者寻找“维权之道”。
热点一:黑中介扣押房款
商品房市场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二手房市场的繁荣,为了获得更多的房产交易信息,选择到自己称心的房子,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是许多人选择的途径。2005年5月15日,王先生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一套价值36万的二手房。遵照该中介公司的要求,王先生于2005年5月20日向中介公司交纳房屋首付款110000元、中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总计125683元,并委托该中介公司代办贷款和产权过户等手续。该中介公司于2005年6月5日顺利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先生所申请的25万元银行贷款也于6月10日获得批准放款。但至2005年7月20日,该房屋卖主陈先生仍未拿到一分钱房款。在此期间36万元房款全部由该中介公司扣押,导致王先生过户后无法顺利拿到
钥匙入住。
专家解读:当前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手房中介服务公司良莠不齐,一些不法中介浑水摸鱼。非法扣押房款,吃差价等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慎重选择二手房中介公司,特别关注中介公司的行业操守和诚信状况。交易中仔细了解各项合同条款,加强房款的流向监控以防出现上述中介非法押款的问题。
热点二:物业公司私挪热水费
滨海地区部分小区由于设备陈旧,未能安装磁卡远程收费系统,一些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为小区居民代收,并统一上缴水电部门。王小姐所在塘沽区某小区,物业公司私自挪用向小区居民收取的地热水费,导致热力部门因该小区长期欠费而停止供应热水,给小区居民使用热水造成困难。
专家解读: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致使热力公司停止供应热水,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热点三:问题多多新房惹人烦
2005年12月3日,天津黄某购买了本市河东区的一处商品房,在装修时发现卧室和客厅地面有空鼓现象,粉饰层与混凝土层出现脱壳,同时卫生间也出现透水现象。开发商认为商品房结构无问题,只要将地面空鼓地方进行修补,对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处理即可,不愿意赔偿。后经消协调解,开发商一次性补偿黄某2500元。
专家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屋出现上述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但事先必须做鉴定;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热点四:入住四年产权未妥
房
子已经入住四年了,但是房产证至今没有拿到。近日,家住塘沽区福建北路某小区的邓先生向记者反映,他购买该小区一套商品房并于2001年5月份入住,虽几经催促,但房屋产权证却至今未能办妥。
专家解读: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开发商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五:面积缩水开发商心太黑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北京国际友谊花园小区居民住宅的面积均有不同程度的“缩水”,经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重新测量,测量后业主认定:整个国际友谊花园缩水近8000平方米。按照售楼的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2000元,开发商香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额外多赚了近1亿元。经过该小区业主7年的追讨,开发商认同赔付3000万元左右,但业主不予接受。
专家解读:《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版撰文见习记者蔡伟图片摘自网站,请作者与本报联系
<责任编辑:张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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