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创实习生杨宗霈)一对男女确定恋爱关系后并同居,两年后两人分手。男方认为两套按揭房屋的产权人虽然写的是女方名字,但他也是出了钱的,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女方返还3.1万元。昨日,江北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解除同居关系账要算清
2003年6月,建筑公司员工张浩(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两岁的24岁的渝中区市民刘霞(化名),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
去年5月,两人因故产生矛盾,8月初正式分手。
去年底,张浩将曾经的恋人刘霞告上法庭,诉称两人在同居期间经济完全混同共用,并先后购买了家具、两套房屋等。既然同居关系已解除,他要求刘霞返还财产3.1万余元。
但刘霞认为,他们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的经济相对独立,并未混用,“两套房屋是独立出资买的,我不欠张浩任何财物。”
两套房的主人都是女方
刘霞认为,每月的按揭款是她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但张浩却认为刘霞每月的按揭款及提前归还的共计5.1万元的款项是在同居期间,刘霞用双方共同的钱支付的。
去年3月,刘霞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20余万的房屋。张浩称,首付款6.3万元及3个月的3600元按揭款是双方共同出资。但刘霞辩称,她找张浩借了2.5万,但已结清了。
对于前一套房子在装修时花去2151元,买家具花的2090元,收据上的交款人都是刘霞。而两人分手时一个存折上的1.5万余元,刘霞称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称一纸婚约很重要
江北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建华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浩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与刘霞同居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证据表明,无论是房主还是交款人等都是刘霞。徐建华向处于同居阶段的男女提醒,一纸婚约很重要,不然就要分清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