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洁
实习生柴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起来越来越灵活了。省建设厅继去年9月下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之后,近日又印发了两个相关《通知》对此加以完善,如担保公司退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异地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等。 有关人士称,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和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
消除公积金个贷障碍
近日,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贷款通知》)。
《贷款通知》要求,各市要简化贷款办理环节与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取消不合理中介收费,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合法财产,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进行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无需再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提供担保。
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贷款通知》就是要消除公积金个贷障碍,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公积金个贷拓展到省内外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是保定,而需要在石家庄市购房,那么,您可以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石家庄市管理中心会按规定为您办理异地购房的住房贷款业务。
据悉,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异地住房贷款》),针对职工办理异地住房贷款,对《指导意见》给予了更进一步的说明。
异地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并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
按规定,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驻冀石油、铁路等系统单位)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
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以下简称“省外异地贷款”),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
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签订的委托协议应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
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该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管理中心在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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