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我市首例的哥讨要劳动者身份的劳动争议案
本报讯的哥刘忠禄因出租车经营承包期满下岗,为此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劳动者身份。昨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出租车公司声称他们和该的哥是经营承包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 此为我市首例的哥状告出租车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52岁的刘忠禄称,他原是重庆渝中运输公司驾驶员,1991年辞职后从事出租车驾驶。1998年,他出资15万元购买了一辆带营运指标的出租车,2000年换成羚羊车,和原重庆太山出租车公司签定了内部风险承包书,约定的承包届满期是2005年12月27日。在羚羊车承包期间,他每月向公司上交1500元的管理、规费等费用。在2002年12月,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称公运出租公司)兼并太山公司后,自己就向公运出租公司缴纳费用。
去年12月28日,因承包期满,公运出租公司又将搞公司化经营,将驾驶员聘为公司员工。但按照内部规定,应聘驾驶员年龄在25岁至45岁。刘因为超龄,不符合聘用条件从此下岗。
刘忠禄认为自己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意解聘,于是将公运出租公司告到渝中区劳动仲裁委,讨要劳动者名分。
今年1月13日,仲裁委以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范围理由,决定不受理此案。随后,刘起诉到法院。
刘忠禄认为他和公司在签定内部风险承包书之日起,就成为公司内部员工,事实劳动关系也从此成立。但公司却利用出租车经营管理体制弊端,长期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在承包期满后,公司却以其年满50岁为由,拒绝聘用他。
但公运出租公司代理人、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锐伟称,刘忠禄和公司之间是经济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去年12月27日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关系自然结束。而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公司支付一定劳动报酬。而刘一直没有领取工资,没上缴利润,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而承包合同文本涉及的内容全部是经济指标,没有一个字涉及到劳动权利的法律义务,公司和刘实际只是一种经营承包关系。记者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