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3月22日讯 合肥某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等4家单位(公司)因涉嫌擅自复制、发行“刀郎”的歌曲,昨天上午,站到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的被告席上。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去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从合肥某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第一被告)处购买名称为“刀郎VCD”音像制品,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所购买碟片进行拆封。 经观察,该光盘心的正面刻有“安徽××××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字样。ISRC码也显示该出版社为光盘出版商。光盘反面SID码显示光盘复制单位为××音像有限公司。该音像制品A盘的第5至15首曲目,均是原告享有权利的《喀什噶尔胡杨》11首歌曲。
原告表示,其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才取得刀郎演唱歌曲的独家复制、出版发行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歌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4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或向原告移交侵权的音像制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公证费等1万余元。
此案未当庭宣判。(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