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原合肥八一齿轮公司(下简称八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奇生涉嫌受贿一案(本报2月16日曾报道),3月21日在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程奇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95550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在原国有企业合肥八一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被告人程奇生与八一公司部分领导成员,以各自亲属的名义虚假出资成立合肥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天成公司)。同年8月,八一公司56.6亩国有土地通过盛佳拍卖公司(下简称盛佳公司)拍卖成交。
当年9月下旬的一天,程奇生找到盛佳公司总经理以八一公司的名义要求借款6万元。后盛佳公司将6万元以退付拍卖款的名义,做到与八一公司往来的应付款账上。6万元到账后,程奇生得款39300元,余款用于天成公司其他开支。
同时,在大楼搬迁过程中,程奇生借搬迁需要费用为由,要求宏图公司给付10万元。后来,程奇生从该10万元中提现5万元,由程奇生的八一公司的8名领导成员均分,余款5万元留在天成公司账上。2002年9月,天成公司账上的5万元,被程奇生以退股金名义提现。
法院认为,程奇生在处理国有土地拍卖、办公楼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钱财计9555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明艳 本报记者 肖献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