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辩来辩去开庭两次仍未判决浙江首例博客日记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昨天第二次在西湖区法院开庭。29岁的金华女子陶某状告24岁的杭州女子胡某“博客侵权”,当庭调解未成,法院尚未判决。第一次开庭是在2005年11月21日。 陶在诉状中说,2005年3月,经同学提醒,她在中国博客网上查到一个名为《胡×与李×的感情记录》的博客,共99篇,从2月28日至9月6日,全部采用真名,用第一人称的方式,描写了陶某丈夫李某和杭州女大学生胡某二人细致的同居生活:吃零食、感冒、考试、开房体验……陶通过公证下载了网页,把女大学生胡某告上了法院。陶认为,婚后不久,丈夫便和胡关系暧昧,进而发展到婚外恋并非法同居,还谈婚论嫁;胡为发泄对自己的仇恨,还故意在《感情记录》中添油加醋、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污蔑,贬低她的人格,已侵犯了她的名誉权。陶要求胡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中国博客网上书面赔礼道歉。昨天上午9点,西湖区法院民事庭内,“博客侵权案”第二次审理开庭。原告席上坐着两个人,一个是原告代理律师,律师身边坐着一个瘦小的女人,皮肤白净,面容姣好,短卷发,穿一身灰色小西装,戴一副暗红色的无框眼镜。被告席上只有一个被告代理律师。法官说,被告开庭之前曾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庭未予准许。开庭2分钟后,原告律师即开始宣读诉状,内容跟第一次开庭时的诉状基本一样。原告律师列举了11项证据,包括被告胡某曾就读、实习的学校和公司的证明,以证实被告的身份;陶女士和丈夫李某的离婚判决书(由丈夫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未予离婚);《感情记录》的公证书、光盘;陶女士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等。关键的证据是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很多,为便于法庭记录,我把内容编成小1、小2、小3……”原告律师从右侧瘦小女人的桌子上,拿起一叠厚厚的资料,开始念起来,“小1,公证书第89页,胡某发表于2005年4月12日,文中使用第一人称,讲述自己是英语专业应届毕业生,这与学校证明材料完全吻合……”原告律师将博客内容分为20小条,逐一举证、点评,中间还不时扭头向身旁的瘦小女人低声询问。女人低着头,一手执笔,一手快速翻阅材料,小声答话。时间过去了半个钟头,律师才念到第14小条,法官说:“考虑到时间关系,请原告律师不必点评。”律师点了点头,将点评略去,继续举证,念到第17小条,法官再次说:“哪几篇博客侵犯了名誉权?提醒原告律师归归类,请继续。”“这么复杂的案子,我肯定归类过了。”原告律师执意念完了最后3小条,身边瘦小女人一直低着头,拿着笔在材料上写写划划。上午9:40,庭审进入原告被告双方质证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有3个:一、博客《感情记录》是否是胡某所写?原告举证:博客使用真名、第一人称的方式,记录的内容和事实能相互印证,由此可以断定,就是胡某所写。被告辩称:胡某没有写过《感情记录》,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她所写。二、博客《感情记录》是否是真人真事?原告举证:博客是纪实性文体,作者使用第一人称,记录的就是真人真事。被告辩称:博客也可以是文学作品,使用第一人称很正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记录的就是事实。三、博客《感情记录》是否侵害陶女士名誉权?原告举证:《感情记录》在网上广泛流传,使陶女士的精神和身体受到很大侵害,有医疗记录为证。被告辩称:陶女士病历上写的大多是咽喉炎,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我不排除有人想利用博客,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来达到分割更多财产的目的。”被告律师强调。辩论结束,法官突然向原告席上坐着的瘦小女人发问:“请问原告,你现在和你丈夫李×的关系怎样?”旁听席中一阵骚动,原来这个瘦小女人就是原告陶女士。现场的电视媒体纷纷调转摄像头,齐刷刷对准了她。“我们关系不好。去年6月,李×向法院提出离婚,手续还没办,现在分居了。”陶女士的语调很平静。法官宣布休庭。记者一拥而上,团团围住陶女士。面对记者轮番提问,陶女士依旧语气平和,直到说起和丈夫李某的相识相恋,她才哽咽起来,没再吭声。10:50,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原告被告双方只有陶女士一人发了言。“我们认识6年才结婚的。他当时还是临时工,我支持他去读书,很多人都反对,但我一意孤行。自己这么信任的人,新婚不久就搞婚外情(记者注:陶李2004年1月结婚)。我刚看到那些博客,像昏掉一样,脑子里一片空白……“我进办公室,本来有一堆人围着,我一走进去,他们就散开了……我感觉浑浑噩噩,整夜整夜地失眠,工作也受到影响,以前评过很多先进,去年就没有。身体也越来越虚弱,病越看越严重,甚至有轻生的念头。“被告说我打这场官司是为争巨额财产,我不知道巨额财产从哪里来?李×读书,一直都是我支持他,他没什么收入。如果为钱,我肯定找比他有钱的(人嫁)。李×家里又没钱……胡×的博客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请法院给我支持。”法官最后询问双方:愿不愿意接受调解?原告表示愿意,被告一口拒绝。法院将择日宣判。
网络帖子侵权案判例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络,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如果处理不当,虚拟网络也会对现实中的人产生侵害。2001年,南京就发生一起网络侵权案。原告张某是一个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某网站的一个文学板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也在此网站上活动。一次网友聚会上,张某认识了俞某(网名“华容道”)。当晚回家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聚会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网站公开板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交际花”,还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不要侮辱他人。此后的几个月里,“大跃进”在网上发了大量帖子,侮辱“红颜静”,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发帖,侮辱和诽谤“红颜静”。张某以俞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大跃进”俞某停止对张某的名誉侵害,在网站上向张某赔礼道歉,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001年7月12日人民网)
网络侵权的定义及四大类型
网络侵权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未有明确的界定。由我国著名法学专家王利明等12人撰写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把网络侵权的概念定义为: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网络侵权有四大类型: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侵犯网络域名权、侵犯著作权。(2006年2月27日人民网)(记者殷志艳通讯员西法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