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 (王忠民记者左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7条禁令,当年累计4次被投诉的,将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
受理的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据规定,投诉人对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和电话方式进行,并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进行问责。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新闻媒体发现的违禁行为,给予同样处罚
据规定,投诉的事项经查证属实,对被投诉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行政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当年被投诉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当年被投诉累计两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被投诉累计3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当年被投诉累计5次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不宜开除的予以辞退。
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或者信件等其他途径发现违反《七条禁令》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据规定,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或者市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市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对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和处理,也参照本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