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有关部门去年依据《条例》对全市公共汽车运输线路进行了整顿。由于对其中有关汽车线路实行专运权的条款有不同理解,部分群众产生了不满。最近,一些市民就此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对相关条款解释的申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有关解释程序,3天内作出了明确的书面解答,整顿工作得以平稳进行。
过去在成都,可以就该市的地方性法规向市人大提出解释申请的,仅限于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现在,普通市民也可以申请人大解释地方性法规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日前通过当地媒体正式公布,引起广泛关注。
《规定》明确了可以提起法规解释申请的几种原因: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本市地方性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相一致,且新的法规对如何适用未作专门规定的;法规生效后出现的新情况,法规条文的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对法规条文含义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阐明立法原意的;其他需要明确适用依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具体含义的。
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具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解释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或其他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解释。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决定予以解答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拟定法规解答方案。法规解答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后公布,并及时送达提议人。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年03月29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