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仍在大幅上升 专家建议
跳出拖欠怪圈需刑事立法助力
目前存在的症结
先改正后处罚导致解决周期长
处罚轻违法成本低震慑力不够
张哲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然而,据北京市管辖区域最大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报告表明,农民工追索欠薪的诉讼数量仍在大幅上升。
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
那么,如何保证国务院刚刚颁布的“意见”落实到位?相关法律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拖欠工资无异于抢劫侵犯农民工生存权利
“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像从劳动者家里搬走东西或者抢走财产。”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认为。
黎建飞说,工资拖欠使劳动者劳而无获,更使劳动者的生计没办法解决,所以任何法律都不允许对工资进行任何形式的拖欠。
“农民工靠工资吃饭,你却不给工资,这就侵犯了农民工的生存权;农民工的子女指着父母的工资上学,拖欠工资,就是侵犯其子女的教育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处调研员张岚廷说。
“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最重要的是保护其生命权和生存权。保护生命权就是要做好安全生产,保护生存权就要足额及时地支付农民工报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补充道。
黎建飞说:“现在有种认识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拿到工程款,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完成劳动过程之后应该得到的报酬,至于用人单位是否赚取了利润与劳动者是无关的。”
打拖欠官司合同是证据签订合同要有主体资格
“打拖欠官司合同是证据,因此工会要指导农民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一处处长关彬枫说。
“这次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没有提到‘农民工’,但是草案起草各方是完全认同,农民工理所当然属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为劳动合同。”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说。
贾俊玲强调,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一定要明确,诸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经理、项目队,都不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不具有主体资格,没有自有财产,势必产生拖欠工资的问题。”黎建飞说。
增设罪名提高违法成本治理拖欠工资要下狠手
执法难度大,违法成本低,以至于有的老板在面对媒体时依然口吐狂言:“罚款2万我可以给,但我就是不给他们工资。”
“必须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雇主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跳出久欠不决或边清边欠的怪圈。”黎建飞建议。
“应增设拖欠劳动报酬罪,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借以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不法之人。对企业来说,拖欠工资是没有信用的体现,严重的应该使其破产。”关彬枫也这么认为。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要保证公平,我认为要在刑法中加入拖欠工资罪。”姜俊禄说。本网北京3月28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