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3月30日讯据海南日报报道:正在举行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提出增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条款,在众多委员中引起广泛关注。
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进而影响到其它权益也受到侵害的情况,在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而不管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此外,出嫁而选择留居娘家的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农嫁农妇女被强行剥夺村民待遇,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在初审该《办法》草案时建议,在其中增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条款。农工委的建议得到了众多委员的普遍赞同,大家在审议中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三条:一是依法保护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所在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土地。三是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夫妻双方及他们的子女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权。(邱大军)(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