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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前的58号房屋
执法队伍进现场 苦口婆心搞调解
3月28日上午8时,秀峰区人民法院执法队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象山区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陆续来到朱紫巷鑫鼎花园23号和58号,这是两栋长达5年无法拆迁的民居。执法部门决定对两户主及其亲属作最后的说服工作,并做好了准备: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护法律尊严,将依法进行强制搬迁的准备。
当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向这两栋楼的房主做思想工作,要求对方依法办事,主动搬迁,并建议对方与开发公司再次商谈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希望最后能达成协议。但两栋楼的房主及其亲属不答理执法人员,并关闭大门不让执法人员进屋。有人甚至在4楼阳台上,声称要采取过激行为。为防止出现意外,有关领导指挥消防官兵,迅速在地面铺了救生垫。
经多方劝告无效后,10多名法警穿着防护面具,带着消防等工具,于10时30分许进到58号楼内。突然,有人在楼上威胁要采取过激行为……
为稳定对方情绪,执法人员主动撤出房屋,苦口婆心对屋内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拆迁补偿出争执 一拖就是四五年
两户主为何要阻止执法?矛盾的起因是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鑫鼎花园是桂林市重点工程西门片改造的配套工程,规划占地近21亩,新建房屋17栋,建筑面积约3.47万平方米,共有151户在拆迁之列,所拆迁的有产权房屋面积超过1.6万平方米,此外,还有大量无产权的房屋。
由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以下称“开发公司”的该工程,从2000年开工。第一期工程部分完工后,部分居民住进鑫鼎花园。随后,第二期工程搬迁,68户居民在与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主动进行了搬迁。
但是,其中两户熊某及黄某家,因与开发商在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补偿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一直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两主家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条件后,曾与开发公司员工李某签过一份“协议”。但开发公司认为两主家漫天要价,公司无法答应。加上李某与两家人所签“协议”,没经公司授权,没加盖公司公章,也没得到公司追认,公司不承认该“协议”。
由于矛盾双方各持己见,问题因此久拖未决。
三次裁决难执行 苦了众多回迁户
被拆迁人熊某和黄某,因始终与开发公司达不成拆迁协议,致使双方矛盾加深,有关部门虽多方调解,但始终没有结果。致使众多回迁户无法回迁。
2004年11月25日,开发公司向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5年2月25日分别作出市拆裁字[2005]0104号和0105号裁决,按有关政策,对熊、黄两家被拆迁房屋的有证部分,定出了补偿价格及相关搬迁补助,对无证部分则要求两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但是,两被拆迁人均不服裁决,于2005年3月11日向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5月20日分别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5年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
两被拆迁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据生效裁决和两级法院判决,于2005年8月15日向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生效裁决第一项,即强制执行23号、58号的房屋搬迁,并安排好了安置房屋。
立案后,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两被拆迁户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搬迁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
在执行期间,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多次找到被搬迁户主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但被拆迁户主抵触情绪很大,不与执行人员对话,拒不搬迁,执行遇到重重困难。因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法院只好继续做两户主的思想工作。
两住户无法搬迁的问题一拖就是几年。鑫鼎花园二期工程68户已搬迁的回迁户,因回迁遥遥无期,随即频频上访,找开发公司讨公道,并发生了个别人强占一期房屋的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
今年3月,开发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准备申请破产和停发68户已搬迁等着回迁的拆迁户的过渡费,结果引发更大震荡。
2006年3月13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部署了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专项工作。为此,秀峰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组织执法队伍对两被拆迁户进行强制搬迁。
解决遗留难题 群众拍手叫好
执法人员抓紧时间对两住户人员加强了思想教育,同时对被拆迁人与开发公司作最后的协调努力。下午4时许,矛盾双方在有关执法人员的协调下,终于在现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房屋内的两户主及其亲属,终于被执法人员一一劝下楼来。随后,两栋楼房内户主及10多户租房者全部搬出。
下午5时,在确定两座楼房内已无人后,挖掘机伸出了它强有力的大铁爪,两座5年未能拆迁的房屋终于被拆除。围观群众纷纷拍手叫好。
住鑫鼎花园的唐先生对记者说:“5年了!我们68户拆迁户终于有盼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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