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3月2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公布之后,讨论十分热烈。 《劳动合同法》有何意义?它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何突破?能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呢?您对此有何意见或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劳动合同制度现状:问题突出
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确立的。12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合理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引发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影响社会稳定,质疑我国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因之一。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五大问题:首先,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再次,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最后,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详细]
制定新法:必要性与迫切性
劳动合同法是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在当前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有11年了,但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即企业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普遍不好,现在很多地方呼吁要加强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事实上,劳动法是关于劳动和劳动者的一个基本法律,不可能在劳动法中把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得非常具体,所以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法学界都普遍反映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反映了广大劳动者的心声和政府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信心和决心,我们盼望劳动合同法早日出台。[详细]
解决之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法》
寻找劳资诉求的契合点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由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诉求,经营者和劳动者都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利益,为此,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求在立法过程中能找到最佳利益契合点。从企业的角度,企业希望自身的自由度越大越好,法律对其的规范越少越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以合同期限为例说,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引导企业与劳动者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然而相当一些企业希望劳动合同期限越短越好。目前,有经营者反映长期劳动合同会影响企业运作,影响企业效益,使员工产生惰性。郭军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诉求概括为四个字,即“公平合理”。郭军认为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最大的不同,是不存在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关系,而是一种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力绝对的供大于求,加重了劳动者弱势的地位。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做到“合理”,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郭军指出,劳资平衡发展、劳资两利共谋发展是常识问题,现在却要“争取”,本身就反映出当前劳资关系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平衡问题。[详细]
向劳动者适当倾斜
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问题存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向弱势的劳动者适当倾斜;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基于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应当把同等程度保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各个章节条款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即向劳动者倾斜。要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同样需要依照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需要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因而,依据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保证。[详细]
附:
专家评点:劳动合同制度有突破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突破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法相比,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多的是对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各种经营组织,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在1994年之后,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下来的新的用人单位。二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三是增加了合同中止履行的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可变更、可撤消的制度。
“这个法律对于合同的履行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芮立新说,劳动合同立法对解决农民工的欠薪有“间接的作用”,体现在: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农民工朋友的合同直接讨薪,这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肯定会有一个比较大的作用。”另外,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一项内容,一旦约定,对于农民工和使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是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追讨工资。另外还可以通过争议仲裁等其他渠道解决。[详细]
现任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新法处理职场九大痼疾
l痼疾一:不签合同 处方:不签合同=无期限雇用
l痼疾二:派遣用工两边不管处方:派遣者接受者各管一段
l痼疾三:不上保险处方:不上社保 随时走人受保护
l痼疾四:适用空白地处方:民办非企业也适用
l痼疾五:收取财物 扣押证件 处方:收费扣证 不光罚钱还要赔偿
l痼疾六:随便裁员处方:协调不一致不得裁员
l痼疾七:没完没了的试用期 处方:试用超期要付赔偿金
l痼疾八:因病解聘处方:患病被解聘需额外补偿
l痼疾九:违约金漫天要价 处方:最多是当初补偿的三倍 [详细]
网友声音:我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看法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针对网友关于上述条款的疑问解释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报工会说明。据他称,在草案起草进程中,也有专家曾考虑对小企业也规定一个裁员比例,但后来却又考虑到在法律上很难具体规定,所以就放弃了。好一个50人以下可单方面进行,好一个法律很难具体规定!难道法律能因人数的多少而放弃它的责任吗?我对这样的法律草案有看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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