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虚假宣传蒙蔽 4人交纳加盟费 上当后起诉被驳法院认为———
本报讯因认为某商贸中心对“无水洗车”进行虚假宣传,徐先生等4名经营者起诉,分别要求商贸中心退还4000元的加盟费并赔偿1万余元的损失。
近日,丰台法院认定,某商贸中心的宣传材料中虽然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但尚不构成合同欺诈,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加盟“无水洗车”上当
2004年底,徐先生等人了解到商贸中心有无水洗车项目。他们又从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发放的材料上了解到,该项目是“4050再就业工程”。
2005年初,徐先生等人与商贸中心签订加盟合同,并交纳4000元的加盟费。
后徐先生等人发现每辆车洗车成本至少要三元钱,与商贸中心先前宣传的“洗车成本一元钱左右”相差甚远,且该项目根本不是“4050再就业工程”。
徐先生等人以商贸中心进行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欺诈无依据
法院认为,广告欺诈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
商贸中心在其宣传中存在失实,但由于没有构成合同条款,故不属于合同欺诈。
其次,商业吹嘘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
徐先生等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曾承诺过洗车成本是一元钱左右。徐先生等人据此理由主张欺诈,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虚假宣传的情况在特许经营中比较普遍。特许者在招募加盟商时,为了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往往夸大自身企业的实力或特许项目的优势,做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甚至做出一些虚假的承诺,以达到让更多人加盟的目的。
被特许者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不能完全听信特许者的宣传,而是要亲自对加盟项目进行考察,认真审核特许者资格,客观估计经营风险,谨慎签订加盟合同,避免因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